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专项意外伤害
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2025 版)
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管理办法》结合办事处实际,制定《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专项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 活动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伤残,因意外事故治疗产生医疗费用,或发生急性疾病导致猝死时,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 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
根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的特点,为保证新就业形态职工群体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工作,年龄在 16 至 60 周岁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且已加入工会组织成为工会会员的,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 80%;100 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 参加本活动的规定
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 25 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自计划书记载的生效日零时起至期满之日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最多允许参加贰份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同一参保单位参保份数保持一致。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第四条 参加本活动的待遇和相关规定
1.会员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累计最高可以领取伤残互助金 50,000 元/份;如果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含)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 180日(含)的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
2.会员因发生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时,或者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其直系亲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 50,000 元/份;
3.会员因意外事故领取伤残互助金后,在互助保障期内继续享受意外伤害保障待遇,累计最高可以领取互助金50,000 元/份后保障待遇终止;
4.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因发生急性疾病导致猝死时,或者自疾病发生之日起 48 小时内身故,其直系亲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 10,000 元/份。
5.会员遭受本活动的意外伤害事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进行必要治疗,会员自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含)内,若至互助保障期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最长可延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止;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治疗(不限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自付”部分医疗费用(门诊以产生的累计门诊医疗费用计算,住院以首次住院医疗费用计算),每次事故扣除 100 元免赔额后,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按照 100%比例领取互助金;未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按照 80%比例领取互助金;最高领取 10,000 元意外医疗互助金(报销额度于参加份数无关)。补偿额度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医疗自付费用。
6.会员从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途径取得费用补偿或赔偿(如工伤费用报销、职工住院医疗补充报销等),在扣除其补偿后,剩余部分费用按照上述约定领取意外医疗互助金。
第五条 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本活动的保障待遇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期间;
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4.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5.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6.会员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7.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期间;
8.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9.会员患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O-10)分类为精神行为障碍的疾病)期间;
10.在非认可医疗机构就医的;
11.在参加本活动前已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发作导致的;
12.遭受工伤、意外事故和猝死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
13.食物中毒或药物过敏导致的;
14.自杀、自残导致的;
15.其他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的伤残或身故;
16.潜水,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蹦极,
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拳击,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不属于保障责任范围;
1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治疗的。
第六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1.伤残互助金、意外医疗互助金由会员本人受领;
2.身故互助金由会员直系亲属受领。
第七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1.会员或参保单位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5 日(含)内通知中互会办事处。如果未及时通知,致使意外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本会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互助金的责任,但办事处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即使知道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办事处确定意外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2.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填写《互助金申请书》,提供与意外事故的发生日期、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会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会员本人的银行卡号及开户行名称;
3.会员申请伤残互助金时,应同时提供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如果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含)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 180 日(含)的身体伤残状况出具相应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如诊断证明、医疗病历、医疗费用清单,住院病案首页,住院用药治疗清单,入院、出院记录(需加盖医院病案室专用章),以及需要由会员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5.涉及交通意外的,需提供交通安全部门提供的意外事故证明;
6.申请领取身故互助金时,会员直系亲属应提供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会员死亡证明,同时提供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或相关机构提供的火化证明;
7.其它必要文件或证明;
8.会员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会员、直系亲属两年内不向办事处提交互助金申领手续的,视同为放弃申请互助金的权利。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本活动所指的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2.本活动所指“医院”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3.对本活动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附表: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专项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保障待遇(一年期)
单位:元
会费标准 | 意外医疗费用报销 | 意外伤残 | 意外身故 | 猝死 |
25元 | 10,000 | 50,000 | 50,000 | 10,000 |
50元 | 10,000 | 100,000 | 100,000 | 2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