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在职职工短期意外伤害互助
保障活动实施细则(2024版)
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短期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 活动的基本内容
本活动仅适用于保障在职职工参加体育健身运动或赛事、职业技能竞赛、大型活动等团体性活动期间及往返途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会员参加在职职工短期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因意外事故治疗产生医疗费用,或发生急性疾病导致猝死时,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
第二条 参加本活动的条件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含正式、合同制、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按国家政策延迟退休的,以实际退休年龄为准),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或组织赛事、竞赛及其他活动的各级工会组织向所在地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或组织职工体育健身运动等活动的各级工会组织统一组织参加各项文体、竞赛等活动的职工参加本活动。原则上参加本活动的在职职工不得少于20人。
第三条 参加本活动的规定
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5元、10元、15元三个档次,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1-30天,会费标准5元、10元、15元对应保障期分别为5天(含)以下、5至10天(含)、10至30天(含)。超过30天再续费。自计划书记载的生效日零时起至期满之日24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或组织活动的工会主体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书面告知其是否属于本活动列明的高风险活动。
4.在互助保障期内,原则上会员最多参加贰份本活动,超出份数视为无效。如活动确有高额保障需要,办事处可向中互会业务管理部提出增加份数的申请,最多可增加至四份。
5.本活动仅保障会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第四条 参加本活动的待遇
1.会员在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残疾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累计最高可以领取伤残互助金100,000元/份;如果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含)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180日(含)的身体伤残状况领取意外伤残互助金。
2.会员在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时,或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其直系亲属一次性领取意外身故互助金 100,000元/份。
3.会员在活动期间因发生急性疾病导致猝死时,或者自疾病发生之日起48小时内身故,其直系亲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 50,000元/份。
4.会员在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事故领取伤残互助金后,在互助保障期内继续享受意外伤害保障待遇,会员领取意外身故互助金后保障待遇终止,会员领取猝死身故互助金后保障待遇终止。
5.会员遭受本活动的意外伤害事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进行必要治疗,会员自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治疗(不限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自付”部分医疗费用(门诊以产生的累计门诊医疗费用计算,住院以首次住院医疗费用计算),每次事故扣除100元免赔额后,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按照100%比例领取互助金;未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按照80%比例领取互助金;最高领取5000元意外医疗互助金/份。补偿额度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医疗自付费用。
6.会员从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途径取得费用补偿或赔偿(如工伤费用报销、职工住院医疗补充报销等),在扣除其补偿后,剩余部分费用按照上述约定领取意外医疗互助金。
第五条 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本活动的保障待遇
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4.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5.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6.会员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7.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期间;
8.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9.会员患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O-10)分类为精神行为障碍的疾病)期间;
10.在非认可医疗机构就医的;
11.在参加本活动前或非活动期间已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发作导致的;
12.遭受意外事故和猝死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
13.食物中毒或药物过敏导致的;
14.自杀、自残导致的;
15.其他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的;
16.不承保职业运动员,半职业运动员的职业赛事;
17.潜水,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拳击,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不属于保障责任范围;
18.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治疗的。
第六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1.伤残及意外医疗互助金由会员本人受领。
2.身故互助金由会员直系亲属受领。
第七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1.会员或参保单位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含)内通知中互会办事处。如果未及时通知,致使意外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本会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互助金的责任,但办事处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即使知道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办事处确定意外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2.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填写《互助金申请书》,提供与意外事故的发生日期、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会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会员本人的银行卡号及开户行名称;
3.会员申请伤残互助金时,应提供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如果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含)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180日(含)的身体伤残状况出具相应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如诊断证明、医疗病历、医疗费用清单,住院病案首页,住院用药治疗清单,入院、出院记录(需加盖医院病案室专用章),以及需要由会员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5.涉及交通意外的,需提供交通安全部门提供的意外事故证明;
6.申请领取身故互助金时,会员直系亲属应提供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会员死亡证明,同时提供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或相关机构提供的火化证明;
7.其他必要文件或证明;
8.会员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会员、直系亲属两年内不向办事处提交互助金申领手续的,视同为放弃申请互助金的权利。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本活动所指的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2.本活动所指“医院”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3.猝死是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性症状后发生的突然死亡,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
4.对本活动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附表:在职职工短期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保障待遇
单位:元/份
会费标准 | 保障期间 | 最高保障待遇 | |||
意外医疗费用报销 | 意外伤残 | 意外身故 | 猝死 | ||
5元 | 5天(含)以下 | 5,000 | 100,000 | 100,000 | 50,000 |
10元 | 5至10(含) | ||||
15元 | 10至30(含) |